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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2020-05-11 12:17
二、关于经济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分开
本规定在修改时考虑到民航改革后职责的变化,认真贯彻了总局领导经济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分开的要求,贯彻了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的要求,将原规定中大量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进行删除,并部分采用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用语。
三、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在我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原则上包括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因而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某些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为此我们在修改工作中,结合民航总局第110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审批管理程序和资料要求。
由于本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的经营活动,近几年社会参与航空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出现了企业和个人自购航空器开办的航空(飞行)俱乐部等情况,经调查绝大多数民间航空俱乐部基本上不是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而是变相非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由于一些航空俱乐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航空器(飞行器),其飞行员、机务维护人员、飞行场地等无合法执照或证件,擅自载客进行游览飞行,导致了多起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民航各级管理机构普遍反映管理航空俱乐部缺乏有效的规章。针对航空俱乐部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规定中增加了航空俱乐部的设立条件等相关内容,对航空俱乐部的设立与管理予以规范。
四、关于增加的经营项目
本规定为了适应通用航空的发展,根据通用航空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根据通用航空经营项目要求的技术条件难易程度、经营项目的重要性及复杂性等因素,在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中增加了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执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五、关于监督检查
为了适应后续监督管理的需要,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增加了一章“监督检查”。一方面明确了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履行义务和经营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民航各级管理机构特别是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地方航空安全监督办公室检查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六、关于办理程序和时间
按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原规定中办理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了系统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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