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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民航局调整通航维修文件和维修单位管理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 
2020-05-12 16:41
  2016年11月22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调整通航维修政策文件和维修单位管理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近期飞标司组织制定了调整通航维修政策的文件草案,修订了CCAR-145部的《航空器航线维修》和《维修单位异地维修》等两个咨询通告,现在全行业内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下载方式
 
  征求意见稿各单位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互动交流”页面中的“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或在中国民航维修网(http://www.china-cam.cn)“政策法规”页面中“征求意见”栏目中下载。
 
  二、意见反馈
 
  请各单位用本文附件中的“征求意见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飞标司联系人:
 
  黄欣,010-64091473,huangxin@caac.gov.cn
 
  古加正,010-64092473,gujz@mail.castc.org.cn
 
  附:关于下发通航维修法规要求释义和改进监管方式要求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要求,落实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促进通航发展的方针,实现对通航企业的分类管理,我司现对通航维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释义,以明确相关法规要求的执行标准;同时,简化现行的审批和监管方式,采取更为灵活、有效的管理。
 
  一、总体原则
 
  1.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对通航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2.明确通航维修法规要求的执行标准,简化局方工作流程。
 
  3.通航维修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企业规章符合性法定自查”制度。
 
  二、具体说明
 
  (一)通航维修相关法规要求的释义
 
  1.航空运营人维修人员及相关资源配备要求
 
  CCAR-91.311条(b)款关于“(2)具有足够的、经过适当培训的合格维修人员来完成第91.307条要求的维修……这些维修人员可以是运营人雇用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明确的其他人员;(3)具有足够可用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来保证航空器计划的正常运行……”的要求;以及CCAR-135.415(a)款关于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的总体要求。
 
  针对上述两款的要求,运营人可根据自身运行需求、机队规模、机型特点来决定维修人员的资质和配备,以及保障运行安全和维修质量所需的各项资源配备。
 
  2.航空器及部件的维修实施要求
 
  CCAR-91.303条中要求的翻修是指航空器或部件制造厂家经CAAC批准或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提出的“翻修”工作。
 
  CCAR-91.303(b)(2)规定的维修工作完成后,其放行可由放行人员按照CCAR-43.13“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的规定来实施,维修和改装工作的记录格式由运营人自定,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按规定还需填写AAC-085表格。
 
  3.航空器检查大纲的要求
 
  针对CCAR-91.309条有关检查大纲的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按照局方颁布的标准、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等编制的航空器检查大纲(如:局方关于高度表系统的检查标准、民航局颁发的CAD、航空器制造厂家维护手册的第4章-适航限制和第5章-时间限制/维修检查)无需局方批准。
 
  (2)对于CCAR-91.315(a)款关于航空器批准恢复使用的要求,以及CCAR-135.435款关于航空器放行的要求,运营人可以依据本文上述第3.(1)的要求按照航空器的检查大纲和相应维修手册的要求来实施;对于检查大纲和手册中没有规定的维修工作项目和要求,如:检查大纲中没有航空器的过站维护检查要求时,运营人则无需实施。
 
  (3)公司通过删减项目、延长间隔等方式对具体维护项目进行调整,导致具体的检查要求和标准低于检查大纲的编制或修订的依据文件时,应就调整和删减的内容向局方申请批准,包括相应的后续修订。
 
  (二)监管方式的改进要求
 
  1.无AAC-038挂签器材的装机使用
 
  对于CCAR-91部和CCAR-135部航空运营人拟装机使用的无AAC-038挂签的器材,局方的管理方式由事前批准改为报备,然后事中、事后监督。
 
  2.CCAR-91部航空运营人的补充运行合格审定
 
  运营人申请补充运行合格审定时,如涉及运行规范D001和D003的变更,由运营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关规章要求的符合性自查;局方监察员对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在确认公司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后直接签署运行规范。
 
  对于涉及D002的变更,监察员应按照本节的第3条“航空器退出或加入运行规范”、第4条“CCAR-91部、CCAR-135部运行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执行。
 
  3.航空器退出或加入运行规范
 
  针对CCAR-91部和CCAR-135部航空运营人在运行规范中删除或增加航空器,具体说明如下:
 
  (1)航空运营人拟删除运行规范“航空器清单”中的航空器时(“航空器清单”在CCAR-91部运行规范中是D002款,CCAR-135部运行规范中是D0003款),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的申请,监察员直接删除相应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注册号并签署运行规范即可;
 
  (2)航空运营人拟增加运行规范“航空器清单”中的航空器时,按照本文件的“4.(1)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中的要求自己完成航空器的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局方监察员对公司完成的检查单进行文审,在确认公司所提交检查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后直接签署运行规范。
 
  (3)对于国内航空运营人之间租用航空器的情况,如果航空器出租方和租用方都持有有效的运行规范,并且相应的航空器被列入在出租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则局方监察员无需进行补充审定,直接签署运行规范。
 
  4.CCAR-91部、CCAR-135部运行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
 
  针对CCAR-91.321条、CCAR-135.437条有关适航性检查的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1)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
 
  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由运营人按照规定的检查单自行实施。检查结束后运营人应及时将完成好的检查单提交给局方监察员。合格证管理局对运营人提交的检查单进行文审,确认其完整性后直接签署运行规范,适航证不再背书。
 
  针对个人所有的航空器,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由所有权人或维修监督委任代表按照规定的检查单自行实施。检查结束后所有权人应及时将完成好的检查单提交给局方,局方监察员对所有权人提交的检查单进行文审,确认其完整性后直接对适航证进行背书。
 
  CCAR-91部和CCAR-135部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单由持有该机型执照签署的维修人员或维修监督委任代表进行签署。
 
  (2)航空器年度适航性检查
 
  (a)检查要求的调整
 
  CCAR-91.321条中关于“每连续12个日历月之内,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的要求,调整为“每年度,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
 
  (b)检查方式和流程
 
  航空器年度适航性检查由运营人按照规定的检查单自行实施,检查结束后运营人应及时将完成好的检查单提交给局方监察员。合格证管理局对运营人提交的检查单进行文审,确认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后直接签署运行规范,适航证不再背书。
 
  针对个人所有的航空器,航空器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由所有权人或维修监督委任代表按照规定的检查单自行实施。检查结束后所有权人应及时将完成好的检查单提交给局方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仅针对运动类航空器),局方监察员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对所有权人提交的检查单进行文审,确认其完整性后直接对适航证进行背书。
 
  CCAR-91部和CCAR-135部航空器适航性状态年度符合性检查单由持有该机型执照签署的维修人员或维修监督委任代表进行签署。
 
  5.CCAR-91部、CCAR-135部运营人维修系统年度检查
 
  CCAR-91部、CCAR-135部运营人维修系统年度检查由运营人按照规定的检查单自行实施,检查结束后运营人应及时将完成好的检查单提交给局方监察员。合格证管理局对运营人提交的检查单进行文审,确认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CCAR-91部和CCAR-135部运营人维修系统年度符合性检查单由运营人维修责任人(CCAR-135部的维修副总)或其授权人员进行签署。
 
  6.异地维修的批准
 
  持有CCAR-145部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一次性或短期重复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作项目,其管理方式调整为维修单位在手册中建立程序并自我评估,实施前局方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三、其他事项
 
  通航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诚信经营,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做好规章符合性法定自查,并对提交的检查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负责。
 
  局方应当通过事中、事后的方式对企业的运行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

  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点击下载:维修单位异地维修(征求意见稿)

       航空器航线维修(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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